(2017)浙0502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万渠与石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万渠,石婷,石水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652号原告:方万渠,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琦,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婷,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第三人:石水凤,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宋世红,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方万渠与被告石婷、第三人石水凤债权人撤消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万渠撤回对被告石婷、第三人石水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万渠负担。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