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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颖、李春波、朴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颖,李春波,朴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职务清资员。被执行人:刘颖,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波,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朴明星,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颖、李春波、朴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2973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颖已向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本案贷款20000元。对于本案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刘颖、李春波、朴明星与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