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某,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75号原告:韦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赧秀香,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乌龙村法定代表人:王云清注册号:53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韦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人民币9498元,实收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普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