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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方俊与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籁花语”项目部、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籁花语”项目部,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444号原告彭方俊,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籍贯湖南省衡山县,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籁花语”项目部负责人:周成柱。住址:盈江县(天籁花语)工地。被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珍。地址:盈江县。委托代理人杨荣新,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文锁,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方俊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籁花语”项目部、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方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方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征收4940元,由原告彭方俊承担4940(已付),退还原告彭方俊4940元。审判长  李成铭审判员  习进京审判员  寸卫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刀艳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