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邓伟与罗天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邓伟,罗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周邓伟,男性,汉族,1998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罗天安,男性,汉族,1964年0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邓伟与被执行人罗天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邓伟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4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