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齐勇,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卢建平,赵莉,陈建杰,潘焯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27号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XNR0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胡绍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32735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旭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双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971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被执行人:齐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934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贾正兵。被执行人: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533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天元镇潭南村。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76742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宗汉金轮工业开发区(宗汉街道金轮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杰。被执行人:卢建平,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莉,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建杰,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潘焯其,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齐勇、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卢建平、赵莉、陈建杰、潘焯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7)浙0206执598号】,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齐勇、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卢建平、赵莉、陈建杰、潘焯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206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3日,北仑法院作出(2017)浙0206执5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7年4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申请人已享有该债权。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2017)浙0206执5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通过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转让给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浙0206执5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