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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君峰与被告杨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君峰,杨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44号原告:苏君峰,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云,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君峰与被告杨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苏君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苏君峰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