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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夏绪勇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绪勇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06号罪犯夏绪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绪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夏绪勇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41736.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夏绪勇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湖北省荆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夏绪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书鄂荆江检(假)庭意【2017】64号记载:此次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此次考核期间,夏绪勇累计获得监狱表扬4次,符合提请减刑规定的行政奖励数额,可以认定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此次提请减刑进行了公示,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会、监狱长办公会讨论,符合提请减刑的程序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夏绪勇符合减刑条件,审查阅卷中发现,其尚有退赔违法所得1341736.2元未履行,经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夏绪勇于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20日,在监内消费7305余元,月均消费200元,且有荆州区民政局、荆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荆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通会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因此,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季度至2016年1季度获得表扬4次。同时查明,罪犯夏绪勇没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退赔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夏绪勇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和民政局所出具的证明、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书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绪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庭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绪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北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