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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三喜与蒋正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三喜,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50号案外人:蒋博文,男,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君,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黄三喜,男,195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蒋正文,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黄三喜与蒋正文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博文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1号楼东单元3号房屋(产权证号:07××21),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蒋博文称,灵宝市人民法院错误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1号楼东单元3号房屋(产权证号:07××21),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2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经过房产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正文之子蒋博文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1号楼东单元3号房屋(产权证号:07××21)一套。本院认为:被查封登记在案外人蒋博文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在蒋博文签订购房合同时不满2岁,因此,蒋博文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及证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