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奇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奇,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202行初19号原告姜奇,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娟,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孙远志,系本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康宁,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琴,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奇与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姜奇经学院和公安机关沟通,达成谅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奇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奇负担。审 判 长 陈美荣审 判 员 张白茹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