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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011号申请人: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负责人。被执行人:辛亚军,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辛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亚军银行存款91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