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垚、李登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垚,李登营,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垚,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登营,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审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0C。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垚因与被上诉人李登营、原审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