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美允、陆建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允,陆建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何美允,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陆建领,男,1982年7月5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何美允与陆建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建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美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0174.35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执1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红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