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淑琴与黄金龙、薛学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琴,黄金龙,薛学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39号原告孙淑琴,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庆市。被告黄金龙,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薛学艳,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琴与被告黄金龙、薛学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0元由原告孙淑琴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