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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264张广涛与杨连春、吉美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涛,杨连春,吉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涛,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强,山东新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连春,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吉美琴,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涛与被执行人杨连春、吉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