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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尹雄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雄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333号罪犯尹雄辉,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星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雄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尹雄辉曾于2013年1月、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罪犯尹雄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尹雄辉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雄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2分。该犯因犯抢劫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3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雄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因其犯抢劫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本院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雄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