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66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石金龙,石启山,邵红伟,陈明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永康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石金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园林公寓(花园路)。法定代表人邵红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新营村。法定代表人陈明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金龙,男,1947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石启山,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邵红伟,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明都,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7152号民事书: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石金龙、石启山、邵红伟、陈明都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抵押债权360万元限额内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石金龙、石启山、邵红伟、陈明都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市峻源银杏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普发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石金龙、石启山、邵红伟、陈明都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石金龙所有的位于聚宝花园*综合楼北区三号门面房一二层已在你行抵押,且已被本院(2017)苏0382执467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石启山所有的位于东方帝景城二期南区*室房产已被(2017)苏0382执467号轮候查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邵红伟名下有一部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