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玉凤与于彩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玉凤,于彩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84号原告:平玉凤,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天津市蓟州区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亮(系平玉凤丈夫),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天津市蓟州区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于彩虹,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平玉凤与被告于彩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平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平玉凤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之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