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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琴与镇江民资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镇江民资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48号原告:江某,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江民资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江苏金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谢某。被告:谢某,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镇江民资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仲 彬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