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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新强与马跃申、史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强,马跃申,史研,马国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216号原告:马新强,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马跃申,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史研,女,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跃申之妻。被告:马国钢,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教师。原告马新强与被告马跃申、史研、马国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强以“被告在外服刑,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免交。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