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靖凯与被申请人程卫民、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靖凯,程卫民,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执保318号 申请人:周靖凯,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航运码头45号2栋2单元。 被申请人:程卫民,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建设村16栋3号。 被申请人: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丝绸南路德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卫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周靖凯于2017年7月3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卫民、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7月11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周靖凯以其位于雨湖区云塘街道韶山东路新建村18号城郊香樟园A5栋2单元D602号的房屋为其仲裁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靖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程卫民、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周靖凯名下位于雨湖区云塘街道韶山东路新建村18号城郊香樟园A5栋2单元D602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