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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言梁与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言梁,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23民初1769号原告:陈言梁,男,200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鉴江镇东湾村万厝巷**号。法定代理人:陈辉(系原告陈言梁父亲),男,住罗源县鉴江镇东湾村万厝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城关三道边(原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欧俊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周文,男,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罗中路闽源商城1027号。负责人:高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言梁与被告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陈言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开位、华达公司连带赔偿陈言梁损失10050元;2.判令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王开位、华达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陈言梁乘坐由王开位驾驶的闽AZ25**号客车前往罗源城关,车辆由罗源县鉴江镇往罗源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201省道98KM+600M路段处,车辆碰撞路右侧山体,造成陈言梁及车上其他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开位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言梁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陈言梁被送往罗源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3天。闽AZ25**号客车所有人为华达公司,并于人保公司投保。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准许陈言梁撤回对王开位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言梁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45元。二、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无需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三、本事故赔偿事项就此终了,各方不得再就事故赔偿事项向对方主张其他权益。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