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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欢、关世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3069号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旭华道以东地纬路以北众泰欣苑1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3299250T。负责人陈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兆岩,银行职员。被告:王欢,女,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关世超,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关娜,女,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赵超,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村镇银行”)与被告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兆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华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4472.28元,本息合计54472.28元,同时判令二被告按约定给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欢于2015年1月2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二年,年利率9.6%,被告关世超为共同借款人。同时被告关娜、赵超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将借款50000元发放给被告王欢,但王欢未按合同规定还款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被告王欢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年息9.6%,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关世超为共同借款人。同时被告关娜、赵超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合同期满后,第一、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四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472.28元,本息合计54472.28元。以上事实有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还款明细及储蓄明细清单、贷款资料清单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王欢发放贷款,被告王欢与共同借款人关世超在收款出示借据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义务。被告王欢、关世超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关娜、赵超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构成违约,故原告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欢、关世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新华村镇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原告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4472.28元,本息合计54472.28元;二、被告王欢、关世超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新华村镇银行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关娜、赵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王欢、关世超、关娜、赵超共同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永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法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