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信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0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84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1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杨信飞,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杨信飞到石狮市宝盖镇后垵村二区1号的大厅,趁被害人戴某未锁车之机,入室盗走戴的1辆爱玛牌TDR809Z-11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7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杨信飞到石狮市津毓花苑小区3栋104室旁边门口,趁被害人谢某1均未锁车之机,盗走谢的1辆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杨信飞于2017年4月11日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2路公交站附近一超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信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57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信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信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信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信飞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六百七十七元,发还给被害人戴爱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