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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乐与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34号原告张乐,男,1985年12月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与被告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原告张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