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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沐广兵、朱根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广兵,朱根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沐广兵,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沐广兵与朱根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根洋的存款57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