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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俞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83民初5343号吴仲奇:本院受理原告俞明东与被告吴仲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人民币665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441000元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24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2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章六虎,人民陪审员裘拯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联系人:立案金融调解组张颖联系电话:0575-8311****联系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