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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季维俊与李安琴、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维俊,李安琴,李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239号原告:季维俊,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孔云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琴,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安斌,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季维俊诉被告李安琴、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季维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季维俊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