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季维俊与李安琴、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维俊,李安琴,李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239号原告:季维俊,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孔云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琴,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安斌,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季维俊诉被告李安琴、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季维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季维俊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