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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祖某与熊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某,熊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民终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上诉人祖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祖某找熊某刮大白并欠熊某14000元劳务费属实,但祖某为熊某出具欠据之后,在2015年12月末,祖某曾向熊某妻子支付2000元,熊某在庭审之初也明确认可此事,故一审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应将2000元予以扣除。熊某答辩服判。熊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祖某给付欠刮大白款14000元。2、诉讼费由祖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祖某雇佣熊某刮大白。2015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祖某向熊某出具劳务费欠据一枚,欠款金额为1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祖某雇佣熊某从事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祖某欠熊某劳务费属实,有熊某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熊某要求祖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祖某辩称出具欠据后向熊某给付了2000元,但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熊某对此不予认可,故祖某的该辩解,该院不予支持。判决: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熊某给付欠款14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祖某对其欠熊某劳务费14000元并为熊某出具欠据一枚均予认可,对此事实双方亦无争议。现祖某主张其在为熊某出具欠据后曾给付熊某妻子2000元,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熊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祖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祖某负担。邮寄费40元,由祖某、熊某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