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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余周与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余周,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余周,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46032-8。法定代表人谢金红,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天地山货店步行街**号楼单*层自南向北A面**号。王余周申请执行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余周劳务费10953.60元。被执行人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余周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余周申请执行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