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廷军、韩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廷军,韩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2196号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民族街。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成,男,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康居小区********室。公民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廷军,男,生于1967年10月1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瑞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芳琴,女,生于1972年5月1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瑞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廷军、韩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刘廷军、韩芳琴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同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清偿借款本金,但利息清偿至2012年9月1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诿不予清偿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廷军、韩芳琴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