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振华与王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华,王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96号原告:黄振华,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松杰,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振华与被告王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振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振华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黄振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刘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