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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振华与王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华,王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96号原告:黄振华,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松杰,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振华与被告王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振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振华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黄振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刘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