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9幢308室-1,组织机构代码:551751716。法定代表人钱忠贤。被执行人陆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浙0602执9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陆炜所有的位于绍兴金帝银泰城5幢6号房屋内的一批机器设备(以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天阳评字2017第6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经过一次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财产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57711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陆炜所有的位于绍兴金帝银泰城5幢6号房屋内的一批机器设备(以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天阳评字2017第6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交付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51716)抵偿57711元债务。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