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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海燕、阮勤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阮勤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阮勤初,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2555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阮勤初(2017)浙1081执4351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阮勤初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阮勤初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二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