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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文哲与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哲,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47号原告:陈文哲,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涛,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远,男,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建,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文哲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下花园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文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陈文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陈文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