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李晓伟、李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李晓伟,李晓龙,张松梅,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系该社职工。被告李晓伟,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晓龙,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松梅,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宋XX,男,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李晓伟、李晓龙、张松梅、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