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官晓燕与张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晓燕,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11号申请人:官晓燕,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委托��讼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英,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官晓燕与被申请人张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官晓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英28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官晓燕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荣隆.雄飞水岸豪庭2栋1-13-77号,建筑面积为119.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川(2017)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65480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宇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