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恢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江与靳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靳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下岗工人,吉林省临江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靳传江,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与被执行人靳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江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