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国标与陈颖杰、陈国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标,陈颖杰,陈国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700号原告:胡国标,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杰,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国霖,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人民三路107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62790362。负责人:罗健峰。原告胡国标诉被告陈颖杰、陈国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国标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胡国标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标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00元(已准许原告缓交),由原告胡国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