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力与李运有、詹士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力,李运有,詹士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何力,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运有,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詹士爱,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何力与李运有、詹士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力提供担保的房产。因该案判决已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何力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15号1幢3-4-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