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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志新与曹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新,曹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新,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安镇。被执行人:曹文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文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志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文海名下皖BZ93**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传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