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志新与曹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新,曹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新,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安镇。被执行人:曹文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文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志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文海名下皖BZ93**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传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