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谷某1与谷某2、谷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1,谷某2,谷某3,谷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2933号原告:谷某1,男,1937年1月21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谷某2,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3,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谷某4,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谷某1与被告谷某2、谷某3、谷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1、被告谷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被告谷某3、谷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400元;2、责令三被告每月探望原告四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为原告的三子女,二原告年老多病,被告作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的妻子姚某长期卧床,无法自理,原告谷某1及其妻子的退休收入无法满足所需要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也没有固定住所,被告谷某3,谷某2对二原告的境况置之不理,亦不探望二原告,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谷某2辩称,1、已经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谷某2每月收入1000元,无力支付原告每月1400元的赡养费;2、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探望四次没有法律规定,谷某2每次探望原告均被原告暴力殴打,无法看望原告;3、原被告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昆区法院调解,谷某2已经将电修楼房屋腾出交与原告,原告没有固定住与事实不符。被告谷某3辩称,1、已经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原告与其妻子每月工资为3000元左右,被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每月1400元赡养费;2、原告有自己的住所,被告无需解决原告的住处。被告谷某4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被告系原告子女,原告及其妻子均为退休职工,二人月退休收入共5500余元,被告谷某2每月工资1200元左右,被告谷某2以打零工为生。原告与其妻子现与被告谷某4共同居住。原告因赡养、房屋等纠纷数次起诉被告,尤其与谷某2、谷某3关系疏远,二被告长久不去探望原告,只是每月通过法院支付原告之前诉讼赡养费4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案款收据、《民事调解书》、《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谷某4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4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与被告谷某2、谷某3的收入情况,二被告已尽到对原告经济上的扶助义务,原告现起诉将每月赡养费增加至1400元,不符合情理,亦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探望原告的诉求,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特别对父母具有精神慰藉之作用,但二被告长期不去探望父母,无论任何理由均违背人伦道德与法律,实为不妥,二被告应履行探望原告之道德和法律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求三被告每月探望四次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某4每月给付原告谷某1赡养费1400元;二、被告谷某2、谷某3、谷某4每月探望原告谷某1四次;三、驳回原告谷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谷某3、谷某2、谷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