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久庆与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庆,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庆,男,生于1959年1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王久庆申请执行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阳区房屋。二、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和新增权利负担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