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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志萍诉孙京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萍,孙京坤,王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98号原告刘志萍,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龙江县。被告孙京坤,男,住龙江县。被告王占荣,女,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萍诉被告孙京坤、王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志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京坤、王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萍撤回对被告孙京坤、王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