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志萍诉孙京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萍,孙京坤,王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98号原告刘志萍,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龙江县。被告孙京坤,男,住龙江县。被告王占荣,女,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萍诉被告孙京坤、王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志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京坤、王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萍撤回对被告孙京坤、王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