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XX、黄文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黄文柱,邬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14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黄文柱,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邬方园,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X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文柱、邬方园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宏信·汉北尚都5栋24层3室房屋。申请人XX的担保人王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文柱、邬方园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宏信·汉北尚都5栋24层3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XX的担保人王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