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杨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杨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88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本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39055372。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登洲,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杨锋,男,土家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杨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