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汉族。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