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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汝奋与郑永三、郑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汝奋,郑永三,郑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446号原告:方汝奋,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郑永三,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郑素兰,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汝奋与被告郑永三、郑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方汝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汝奋以本纠纷现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汝奋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方汝奋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