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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方文与曹良靖、李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方文,曹良靖,李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方文,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被执行人曹良靖,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光荣,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彭方文与被执行人曹良靖、李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2223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