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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世剑、徐满申请张泽福、杨思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福,余世剑,徐满,杨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福,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世剑,女,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满,男,193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上诉人张泽福因与被上诉人余世剑、徐满、杨思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泽福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泽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泽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泽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冷旗帜 审 判 员  王文利 审 判 员  彭湘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来自: